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2624號
原 告 蔡語霏
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
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
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供
本件訴訟釋明用之事證即原告轉帳之帳戶資料影本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