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2462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憲(原名:林綦宏)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起
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8,46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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