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2319號
原 告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石仕霖
被 告 睿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思中
訴訟代理人 朱思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
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
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62,25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,06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
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游欣偉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62,250元) 1 利息 62,250元 114年2月6日 114年5月11日 (95/365) 5% 810.1元 小計 810.1元 合計 63,06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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