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調解之訴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2311號
TCEV,114,中補,2311,202508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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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中補字第2311號
原 告 陳宇旋
被 告 許峰銘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。按撤銷調解之訴,足
使原調解成立內容失其效力,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,其訴訟
標的之法律關係乃係將調解成立內容,予以撤銷之形成權,
如該調解內容所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,應以原
告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,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
徵裁判費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
類提案第12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臺中市○區○○○○○000○
○○○○00號(即本院114年度司核字第2204號)之調解書(下
稱系爭調解書),惟系爭調解書之除兩造外,尚有訴外人陳
雍晉,原告應以書狀陳明本件欲撤銷之標的,即系爭調解書
所列調解條件之「全部」或「哪一部分」,如非撤銷系爭調
解書全部,訴之聲明部分應一併更正。
三、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上開說明,本件之訴訟標的
價額即其客觀利益,應為回復就系爭調解書未成立前,原告
欲向被告所請求之利益,惟原告起訴狀並未陳報此價額,爰
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並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之計算依據,繳納第
一審裁判費。
四、原告如未於期限內依前項陳報訴訟標的價額,本院則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核定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,805元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,805元。
五、如原告逾期未依上開第三項陳報此價額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
,亦未依上開第四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
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
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500元之裁
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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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