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聲字第92號
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燕卿、童清金間因本院114年中簡字332號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332號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
位錄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
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因記憶有限,聲請人為確保對該次程序內容
之準確理解及重建,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
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
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,應敘
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
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;持有法庭錄音內容
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
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、
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。
三、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33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事件之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核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
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予裁示以促
其注意遵守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欣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