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4年度,974號
TCEV,114,中簡,974,2025081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中簡字第974號
原 告 張玉珍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素霞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原起訴
記載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為新臺幣(下同)880,000元,惟原告嗣
後具狀追加訴訟標的價額為1,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
050元,扣除原已繳納之裁判費9,580元,尚應補繳9,47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蕭榮峰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