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890號
原 告 江永欽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石芳芳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9,50
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44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游欣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