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簡字第713號
原 告 李祈慧
被 告 黃順隆
陳紀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黃順隆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如對被告黃順隆財產
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被告陳紀翔負代為給付責任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黃順隆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壹、程序部分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
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
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請求自民國
110年9月3日起算之遲延利息,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
聲明如後開原告聲明所示,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
揆諸前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
二、本件被告黃順隆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
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准依原告之聲請,由
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陳紀翔(以下逕稱陳紀翔)為原告之夫陳勁
合友人,偕同被告黃順隆(以下逕稱黃順隆)於110年9月3
日、111年1月4日分別向陳勁合借款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
、10萬元,約定於113年9月3日清償,並由陳紀翔就上開借
款負連帶保證責任,詎被告屆期未依約清償,經催討仍置之
不理,陳勁合已將本件債權讓與原告。為此,爰依法提起本
訴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5萬元,及自113年9
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部分:
(一)陳紀翔則以:我知道黃順隆有跟陳勁合借過25萬元,我沒有
要負連帶責任,我是一般保證的責任,要找黃順隆要不到錢
之後才能找我要,但也不應該由我全部負擔,錢不是我拿走
的,這不合理,黃順隆欠錢應該要叫他自己還等語,資為抗
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(二)黃順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
陳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原告主張陳紀翔偕同黃順隆於110年9月3日、111年1月4日分
別向陳勁合借款15萬元、10萬元,約定於113年9月3日清償
,陳紀翔應就上開借款負保證責任,及陳勁合已將上開借款
債權讓與原告等情,業據提出本票、對話紀錄、債權讓與契
約書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9至157頁、第238頁),為到庭
之陳紀翔所不爭執,而黃順隆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未
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,依本院調查結
果,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。
(二)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
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
之契約,民法第474條第1項設有規定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
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
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
年利率為百分之5,民法第233條第1項本文、第203條亦定有
明文。另稱保證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
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;保證債務,除契約
另有訂定外,包含主債務之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
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;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
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,民法第739
條、第740條及第745條復分別著有明文。是黃順隆於上揭時
間向原告借款25萬元,於清償期屆至迄今仍未清償,自應負
返還借款之責。從而,原告請求黃順隆給付25萬元,及自清
償期屆至翌日即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
計算之遲延利息,自屬有據。而陳紀翔為前開借款債務之一
般保證人,依前揭規定,應於原告對於黃順隆財產強制執行
無效果時,對上開借款債務負代為清償責任。至於原告主張
陳紀翔應就本件借款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,為陳紀翔所否認
,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所述為真,自難憑採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黃
順隆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遲延利息,如對黃順隆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陳紀翔負代為給付責任,為有理 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部分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資料
,核與本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,毋庸逐一論述, 併此敘明。
六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適用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。
七、第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。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。查本 件原告請求陳紀翔連帶給付部分雖無理由,惟就請求返還借 款之金額已全數判命由黃順隆給付,故本院審酌上情,認仍 應由黃順隆負擔全部訴訟費用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欣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