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4年度,681號
TCEV,114,中簡,681,202508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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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681號
原 告 林佳樺
訴訟代理人 劉煒達律師
被 告 張凱禎
陳薏卉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許文鐘律師
複 代 理人 張景琴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於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
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,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
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等犯罪嫌疑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
現由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44號刑事案件審理中,該犯罪
嫌疑,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非俟刑事訴訟終結
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
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董惠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玲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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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