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2565號
原 告 陳秋瑾
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坐落臺中市○里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之所
有權人間,因拆屋還地事件,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致起訴不合法定程
式者,即予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
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
必備程式。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,即起訴狀上
未載被告之真實姓名,是原告應具狀補正本件被告之真實姓
名及住居所。
㈡原告應提出上開1211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(含全
部之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)正本1份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 辜莉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