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4年度,2456號
TCEV,114,中簡,2456,202508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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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簡字第2456號
原 告 卓依誠

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
被 告 陳綉惠



上列當事人間因家庭暴力妨害名譽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(113年度附民字第2289號)
,由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,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,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
1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:兩造為夫妻關係,詎被告卻於民國113年5月5日
在其社群媒體臉書上,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中之「00000000
等了十個月,終於等到嘉義法院判決書,公開認證張小姐和
卓先生兩人侵害配偶權屬實,證實開刀房護士和骨科醫生的
姦情,在嘉義偷情交往長達五年以上,惡意隱瞞元配,為了
滿足私慾左擁右抱」、「其實在之前,卓先生有其他劈腿紀
錄」等語之貼文(下稱系爭貼文),以此方法指摘足以毀損
原告之名譽,此僅涉及原告之私德,與公益事項無關,致原
告之名譽受損,精神上受有莫大之創傷。原告因此依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
)20萬元之精神上賠償,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
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5計算之利息。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抗辯:被告之刑事案件經二審改判拘役10日,故原告請
求之賠償過高;且原告是親口表示要被告在臉書公布其外遇
,並聲稱不會對被告提告等語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:被告於上揭時間在社群媒體臉書上公開張貼系爭
貼文等情,為被告所不爭執,並有臉書截圖附卷可稽;又被
告就其系爭貼文之行為,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(下稱
臺中高分院)以114年度上易字第397號刑事判決,認定被告
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被告拘役10日等情,有臺中高分院114
年度上易字第397號刑事判決可資佐證,堪認被告於113年5
月5日以不法行為誹謗原告之事實,堪予認定。
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;不
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
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前
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,被害人受有
非財產上損害,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,法院
對於慰撫金之量定,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、所造成之影響、
被害人痛苦之程度、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
況,以核定相當之數額(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、51
年台上字第223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)。查被告公然以系爭
貼文,指稱原告在婚姻關係存續中,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(下稱嘉義地院)112年度訴字第733號民事判決(下稱系爭
判決)所認定事實以外之其他侵害配偶權之行為,其行為已
侵害原告之名譽權,故原告依前開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非財
產上之損害,自屬有據。至於被告雖抗辯:係原告親口表示
要被告在臉書公布其外遇等語。然被告對此並未舉證以實其
說,所為抗辯,顯不足採。本院審酌被告在其臉書上公開張
貼發布系爭貼文,顯已貶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;惟被告
前曾對原告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,經嘉義地院認定原
告應對被告負50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,嗣兩造於臺灣高等法
院臺南分院以114年度上移調字第106號調解成立,並斟酌被
告張貼系爭貼文之動機、目的、行為、手段及所造成原告名
譽權受損之情形,以及兩造之學經歷、職業、身分地位、收
入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
上損害賠償應以1萬元為適當;至於原告逾此部分之主張及
請求,則屬無據,不應准許。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萬元,及自起訴
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至於原
告逾此部分之主張及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,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
判決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本院並依職權宣告被告於提供
相當之擔保金額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
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,免納裁判費,故本件
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附表
時 間 內 容 113年5月5日 「00000000等了十個月,終於等到嘉義法院判決書,公開認證張小姐和卓先生兩人侵害配偶權屬實,證實開刀房護士和骨科醫生的姦情,在嘉義偷情交往長達五年以上,惡意隱瞞元配,為了滿足私慾左擁右抱」,無心經營家庭,任由住在台中的妻子長期獨自一人照顧兩個小孩。 兩人到開庭最後一刻還是不出庭也不認罪,全無悔意破壞了家庭圓滿,家散是苦了孩子。其實在之前,卓先生有其他劈腿紀錄,只是之前太單純不懂得留存證據,偽單親的我十年來家庭工作兩頭燒分身乏術,卓先生因天高皇帝遠時常不在家,只能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,且卓先生或許因偷情感到愧疚,過去曾經對我和小孩很好,身為妻子就儘量信任他等他收心,可惜最後他還是選擇違背了婚姻諾言,壞事遲早會傳千里。 張小姐我知道你有在看我臉書,卓先生一開始可是沒有想要跟我離婚,他只是想要繼續欺騙利用你幫他工作和滿足慾望而已,不然他不會騙你也騙我這麼多年但都不跟我離婚。上個月法院離婚調解也破局,因為他根本不想趕快給你名分跟我趕快離婚,他只愛他的錢,我被他利用十年了,你也只是還在被他利用而已,如果他真愛你,不會讓你等了五六年還上不了檯面當不了正宮的。 他是因為被我蒐證惱羞成怒,知道無法再欺騙我無法繼續擁雙妻,再加上恐怖的某長輩喪偶後無人陪要把媳婦趕走,搶孫子去照顧並讓她兒子跟她一起住,他才會逼我跟他離婚的。會搞婚外情的人通常不會只有一個小三,張小姐你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,恭喜你也謝謝你幫我帶走渣男,讓我可以重新得到自由,脫離沒有人品道德的爛人。真理正義不容被謊言所掩蓋,謝謝法院判我勝訴,我也真心感謝卓先生過去十幾年的愛與付出,人生1/ 3的時間都跟這個人在一起,沒有後悔,過去曾經相愛是真的,後來的花心貪心變心無誠信兼無情無義也是真的,接下來我會好好愛自己,不會再期望背信忘義的人回頭,更不會再繼續委屈自己為了孩子家庭圓滿討好求全,謝謝你們讓我重新找回自己重獲光明的未來,惡毒的某長輩就由你們來照顧了。 附上判決書片斷截圖,和卓先生過去認為我很會照顧小孩的證明,也就是他誹謗我虐待小孩是造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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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