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2393號
原 告 賴金絨
被 告 林瓊月
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
被 告 簡鈞浩
訴訟代理人 簡清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23號過失傷害案件
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查本件被告所涉之刑事案件,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以
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23號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,尚未確定,
而被告所涉之犯罪嫌疑,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
非俟刑事訴訟終結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,並經兩造當庭
表示同意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伸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