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4年度,2200號
TCEV,114,中簡,2200,20250829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簡字第2200號
原 告 劉晉毓
訴訟代理人 張耀宇律師
被 告 莊皓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
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,對原告之本票債
權不存在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以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(下稱系
爭本票)為據,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11
4年度司票字第3955號裁定(下稱系爭本票裁定)准許強制
執行在案,惟原告從未簽發系爭本票,該本票顯係遭偽造,
兩造間並不認識且從未見過面,被告對原告自不得主張票據
上權利,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確認被告持有系爭
本票,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。
二、被告則以:我認識一個大學學長陳慶華,我跟他有借貸關係
請他還款,他跟我說有稅務關係,要請代書做處理,他說原
告是代書,可以幫我們處理稅務問題,期間陳慶華對原告服
務不是很滿意,所以對原告提起訴訟,系爭本票是陳慶華
給我的,並非原告在我面前書立,之後原告有私下LINE可以
跟我做和解,對我比較有利等語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,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
者,不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所謂「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」,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
否不明確,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,而此項
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。查被告持有原告
名義簽發之系爭本票,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,
並經本院核發系爭本票裁定在案,足見被告已就系爭本票對
原告行使票據權利,惟原告否認該本票債務,兩造間就系爭
本票債權存否顯有爭執,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
險,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,即有受確認
判決之法律上利益。   
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;票據上之簽名,
得以蓋章代之;票據法第5條第1項、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準此,依票據之文義性,凡在票據上簽名者,即應依票上所
載文義負責,蓋章僅係代替簽名之方式而已。又在票據上簽
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,票據法第5條固定有明文,惟
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,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
蓋章為前提(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30號判決意旨參照)
,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主張之事實有舉
證之責任;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,民事訴訟法第277
條前段、第35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是票據是否真正,是
否為發票人或有權者所製作,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,故發
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,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,應由
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,先負舉證責任(最高法院50年
台上字第1659號民事判決、65年第6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
參照)。 
 ㈢原告否認被告所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之系爭本票,揆諸上開
說明,自應由執票人即被告就系爭本票確為原告所簽發之事
實,負舉證之責任。然查:對本院詢問被告就原告主張系爭
本票非其所寫,有無證據要請求調查時,其先聲請送筆跡鑑
定,後經聽取原告陳稱:「原告從來沒有見過被告,也沒有
從事代書業務,也沒有未原告服務,雙方也沒有加LINE,但
陳慶華是原告鄰居,其也有向原告借款,迄今未歸還,原告
也已經對陳慶華提起訴訟。我們認為被告應該也是遭陳慶華
欺騙」等語後,則表示:「我聽到這裡覺得沒有必要,我認
為原告應該也是受害者,捨棄鑑定」等語,此有言詞辯論期
日筆錄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38頁),而被告又未提出其他
證據供本院調查取捨,則應將未盡舉證責任之不利益歸諸於
被告,原告主張系爭本票非由其所簽發,應為可採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
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主張及所提之證據,經本院審
酌後,認與判決結果並無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436條、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嘉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萱
附表
編號 發票日 發票人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114年2月20日 劉晉毓 壹佰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參拾柒元 114年3月1日 TH170576 2 114年2月20日 劉晉毓 陸萬元 114年3月1日 TH170577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