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4年度,1974號
TCEV,114,中簡,1974,20250806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1974號
原 告 楊麗華
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
複代理人 湯建軒律師
被 告 林政岳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14年7月22
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原告與被告調解成立,有調解結果報
告書在卷可憑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
如主文所示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雷鈞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