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1974號
原 告 楊麗華
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
複代理人 湯建軒律師
被 告 林政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14年7月22
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原告與被告調解成立,有調解結果報
告書在卷可憑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
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