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4年度,1247號
TCEV,114,中簡,1247,20250820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中簡字第1247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楊凌懿
被 告 仕成工業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人 陳錡陞



被 告 盧薏婷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之判
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附表編號2違約金計算期間關於「自113
年12月28日起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自113年12月18日起」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500元之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素真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仕成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成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