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救字,114年度,52號
TCEV,114,中救,52,2025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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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救字第52號
聲 請 人 張華
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(法律扶助基金會選派律師)
相 對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

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
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
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
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
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
有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(本院114年度
中簡字第2985號),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
之望,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
,而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,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
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(全部扶助)在卷
可稽,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之情形,故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
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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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