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3320號
TCEV,114,中小,3320,202508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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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小字第3320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址同上
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

被 告 陳清森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
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○○鄉○○村0○○00○00號,依民事訴
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。
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、依原
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嘉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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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