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小字第32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朱金國
訴訟代理人 邱志勇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國泰築善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蕭慶誠
訴訟代理人 許志誠
陳登山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114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
費新臺幣2,250元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辜莉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