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3163號
TCEV,114,中小,3163,202508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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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小字第3163號
原 告 楊惠雯
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佳桑陳昱豪柯晉凱等3人間損害賠償事件
,係就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68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(112年度附民字第1686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
來。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
之民事庭;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,刑事訴訟法
第503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查被告何佳桑陳昱豪、柯晉
凱等3人被訴對原告詐欺之案件,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諭知無罪,
並依原告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,依上開規定
,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萬814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436條之23、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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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