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小字第2912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
被 告 鐘佳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
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「彰化縣埤頭鄉」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
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。且本件之車化發生地在「彰化縣花壇
鄉」,均非在本院轄區內,是以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前段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
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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