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279號
TCEV,114,中小,279,2025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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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中小字第279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
曹祐誠
黃敏書
被 告 胡怡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 文
本件因有向福斯汽車彰化縣花壇鄉服務廠函調保養紀錄之必要,
事實上有未明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24日上
午9時55分,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
        臺中簡易庭  法 官  李立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辜莉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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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