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小字第2703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、凃福仁、林語彤
被 告 李建樺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提出被告李建樺之出生年月
日、身分證字號、住所。
理 由
一、原告提出之訴狀,未記載被告李建樺之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
字號、住所,致本院無法送達被告李建樺,依法裁定補正,
如未能補正,本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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