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2689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陳渝淇
吳城法
被 告 陳信澐即陳紹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
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,531元,及其中新臺幣78,120元自民國
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2,5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