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2682號
TCEV,114,中小,2682,2025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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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中小字第2682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
王彥力
被 告 劉珉(即程詩蓓之繼承人)

劉俐婕(即程詩蓓之繼承人)

程羽瑞(即程詩蓓之繼承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8月8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程詩蓓遺產範圍內,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
81,133元,及其中新臺幣74,540元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程詩蓓遺產範
圍內連帶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嘉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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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