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2679號
TCEV,114,中小,2679,202508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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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267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林沛嫺
被 告 張惠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
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壹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捌
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、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玖拾
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
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淑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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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