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2614號
TCEV,114,中小,2614,202508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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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2614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李偉

被 告 蔡博穎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零貳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
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
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淑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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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