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2607號
原 告 吳少芸
被 告 李音錡即李安晴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90、692號),原告
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(11
3年度附民字第1417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,200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,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