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話費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2554號
TCEV,114,中小,2554,20250820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2554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
被 告 李健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,508元,及其中新臺幣26,980元自民國
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雷鈞崴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 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附表:(幣值單位:新臺幣/元)
編號 電信別 門號 債權讓與金額 電信費 補貼款 小額付費 1 遠傳 0000-000000 18,436元 4,424元 14,012元 2 遠傳 0000-000000 30,442元 4,103元 14,339元 12,000元 3 亞太 0000-000000 20,630元 2,253元 14,177元 4,200元 合  計 69,508元 10,780元 42,528元 16,200元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