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話費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2539號
TCEV,114,中小,2539,202508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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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2539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
邱永良
被 告 徐昆山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152元,其中新臺幣28749元自民國114
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月  22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陳忠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:
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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皇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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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