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2490號
TCEV,114,中小,2490,202508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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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2490號
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訴訟代理人 黃毓芳
被 告 阮敬翔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
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,770元,及自民國112年7月20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,7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莊金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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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