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2453號
TCEV,114,中小,2453,202508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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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2453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

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
凃福仁
林語彤
被 告 李承翰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
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,140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4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俊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辜莉雰
附註--賠償金額計算式
零件折舊後1,840元+工資6,300元+烤漆12,000元=20,14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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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