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2343號
TCEV,114,中小,2343,202508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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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2343號
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
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
被 告 黃馨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,260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俊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辜莉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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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