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2267號
TCEV,114,中小,2267,202508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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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2267號
原 告 楊惟程

訴訟代理人 楊格
被 告 李音錡(原名李安晴



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
償(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88號)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
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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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