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2227號
TCEV,114,中小,2227,202508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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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2227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黃靖雅
洪銘遠
被 告 項兆譽項義青之繼承人

謝郡祤即項義青之繼承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
114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  主  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項義青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
臺幣34,106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項義青之賸餘遺
產範圍內連帶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,1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莊金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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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