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1973號
TCEV,114,中小,1973,20250827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1973號
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
被 告 鄭楷勳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590元,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家妤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