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1832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林語彤
陳冠雲
凃福仁
被 告 陳俊傑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
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95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27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葉家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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