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1800號
TCEV,114,中小,1800,202508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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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小字第180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宏庭
訴訟代理人 黃娟娟
被 上訴 人
即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
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
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4,12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
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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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