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款項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1424號
TCEV,114,中小,1424,202508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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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中小字第142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張夢翔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竣揚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吳淑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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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