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1383號
原 告 陳宏偉
被 告 林佑勲
廖婉吟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
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附民字第2990號),
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游欣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