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小字第1357號
原 告 綠意親境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郭宜忠
訴訟代理人 吳昭蓉
何有健
被 告 湯慧文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梯修繕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7行記載之「被告」一詞應更正為「原
告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