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1002號
TCEV,114,中小,1002,202508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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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小字第100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淑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華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
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23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
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游欣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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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