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司調字第989號
114年度中司調字第1355號
聲 請 人 曾俊曄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女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調解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,
得逕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刑事案件,聲請人業經
有罪判決,聲請人希望獲得相對人之原諒,並願支付相對人
和解金,為此聲請調解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前已曾就同一事件,向本院聲請114年度中司
調字第651號調解事件,且因相對人並未到場致調解不成立
終結在案,聲請人今復就同一事件再向本院聲請調解,顯無
調解成立可能,依首揭規定,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
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2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
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,並繳納異議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