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原小字第5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
被 告 李偉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
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,160元,及其中新臺幣47,855元自民國
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游欣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