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364號
上訴人 廖翊嘉
號7樓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雅涵即鏋鋹工作室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0元
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910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
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葉家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