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繕漏水等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3356號
TCEV,113,中簡,3356,202508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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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簡字第3356號
原 告 童陳芬

毓志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
被 告 黃麗蓉

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
羅玲郁律師
侯昱安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童陳芬、被告分別為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13樓之2、14樓之2房屋(下稱13樓房屋、14樓房
屋)之所有權人,原告曾毓志為原告童陳芬之配偶。緣原告
13樓房屋主臥廁所天花板發生漏水,導致廁所內天花板及室
內裝潢油漆等損壞,而該漏水處上方為社區共同使用部分之
露台,屬於社區共有部分,但約定由被告專用,故應由約定
專用權人即被告負責管理維護修繕,經委請室內裝修設計公
司估價,修復金額需新臺幣(下同)118,000元,此部分損害
應由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,然原告童陳芬屢屢要求被告修繕
,被告均置之不理,造成原告童陳芬及原告曾毓志居住品質
受到嚴重侵害,受有精神上重大痛苦,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
例第10條第1項、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195條等規
定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
○路0段000號14樓之2房屋之露台予以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。
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童陳芬118,000元,及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㈢被告應給付原告
毓志10萬元,及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㈣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 
二、被告則以:否認13樓房屋主臥廁所天花板漏水位置係在被告
約定專用之露台處正下方,且該漏水原因亦有疑義,原告自
應就其主張該漏水情形及原因負舉證之責。並聲明:㈠原告
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㈡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
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㈠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13樓房屋建物登記謄本、LINE對
話紀錄、律師函、臺中市政府函、報價單等件為證(見補字
卷第15至33頁),被告對於13樓房屋主臥廁所天花板發生漏
水情形並不爭執,惟否認漏水原因與被告約定專用之露台
關,並以前詞置辯。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:原告13樓房屋因
漏水所受損害是否為被告之原因所致?原告依民法及公寓大
廈管理條例請求被告修繕14樓房屋之露台、支付修繕費用及
賠償精神上之損害,是否有據? 
 ㈡本院依原告聲請送請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,鑑
定事項為「關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4樓之2建物之露
台漏水之位置暨漏水原因各為何?」,該公會指派林志傑
師負責辦理,分別於14樓內陽台進行排水管灌水測試及樓板
積水測試,再於14樓外陽台進行排水管灌水測試及樓板積水
測試,鑑定結果為「①內陽台排水管及內陽台測試結果:由1
14年1月15日之第一次會勘,分別經由一段時間之灌水或積(
滯)水測試。測試過程及各項量測均在本鑑定案兩造訴訟代
理人全程共同見證,以目視於鑑定標的物未發現有滴(滲)水
現象及混凝土顏色變深或混凝土表面有因添加色素之顏色顯
現等情事;再經由遠紅外線熱顯像儀進行鑑定標的物之頂板
之含水量及表面溫度之量測亦未有顯著變化。②外陽台排水
管及外陽台測試結果:114年1月21日之第二次會勘,亦分別
經由一段時間之灌水或積(滯)水測試。測試過程及各項量測
亦在本鑑定案兩造訴訟代理人全程共同見證,以目視於鑑定
標的物亦未發現有(滲)水現象及混凝土顏色變深或混凝土表
面有因添加色素之顏色顯現等情事;再經由遠紅外線熱顯像
儀進行鑑定標的物之頂板之含水量及表面溫度之量測亦未有
顯著變化。③鑑定標的物殘留滲水痕跡原因之探討:依現場
鑑定標的物之細微網狀紋、壓力注射留下之針頭及殘留滲水
痕跡等,鑑定標的物曾經有漏水的歷史,係由頂版的網狀紋
造成,本次鑑定在上方陽台以積水高度5公分並持續4小時的
情況下,並未發現有漏水現象。以工程經驗推測,在本鑑定
前已做過漏水工程之改善。」等語,有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
114年3月25日(113)中土鑑發字第725-05號函附鑑定報告書
可憑(見本院卷89至350頁),依該鑑定報告,該公會派員實
地履勘13樓房屋、14樓房屋之露台,並經放水測試及儀器檢
測後,已認定13樓房屋主臥廁所天花板目前並無滲漏水現象
,該處雖曾有漏水的歷史,惟應係頂版的網狀紋所致。
 ㈢原告雖又主張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無法查出漏水位
置及漏水原因,顯示抓漏專業技術能力不足,聲請再鑑定云
云,然本件係由原告聲請由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本件漏
水之位置及原因(見本院卷第40頁),被告亦具狀同意由該
公會進行鑑定(見本院卷第47頁),該鑑定單位既已經兩造
合意選任,且鑑定報告已載明其鑑定之經過及結果,並無瑕
疵或不明瞭之處,自不能僅以其鑑定結果對原告不利,即聲
請再為鑑定,是原告此部分聲請並無必要,應予駁回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經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,目前被告
14樓房屋之露台並無滲漏水至原告13樓房屋主臥廁所天花板
之情形,原告13樓房屋主臥廁所天花板亦無滲漏水現象,則
原告請求被告將14樓房屋之露台修復至不漏水狀態,暨給付
  原告童陳芬修繕費用118,000元及給付原告曾毓志精神慰撫
金10萬元,均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
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本院斟酌後,認與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附
此敘明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清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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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