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2841號
TCEV,113,中簡,2841,2025080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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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284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楊曉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
國114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
新臺幣25,065元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辜莉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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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