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繕漏水等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1547號
TCEV,113,中簡,1547,202508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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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
原 告 黃碧玉
被 告 白家欣
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
複代理人 黃婉菁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:兩造分別為門牌號碼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之6
房屋、4樓之6房屋(下稱3樓房屋、4樓房屋)之所有權人,
原告發現其3樓房屋浴室天花板出現漏水,經格局互相比對
後,可推測漏水位置應在4樓房屋浴室,然原告多次告知被
告,被告皆口出惡言稱不會處理。為此依民法第767條及侵
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㈠被告應自行修
繕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之6房屋浴室天花板使其恢復原狀
。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
息。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
二、被告則以:
 ㈠兩造曾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各自委託專業師父到4樓房屋浴缸
及浴缸下面之樓板進行放水測試,均未發現任何原告所稱漏
水情形,且以紅外線熱顯像儀測試,水管外圍亦無滲漏反應
,足證原告稱4樓浴室漏水之情形,自屬無據。
 ㈡另原告於上開鑑定後已自行僱工進行浴室工程,變更原本情
況,故現已無法確認責任歸屬,原告再請求鑑定或回復原狀
,應無理由。
 ㈢並聲明:①原告之訴駁回。②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
告免為假執行。 
三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
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,得請求除去之,民法第184
條第1項前段、第767條第1項中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
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民事訴
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,此即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。又
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
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
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
駁回原告之請求,此觀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意
旨可知。
 ㈡經查,原告為3樓房屋所有權人、被告為4樓房屋所有權人,
此有3樓房屋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2年房屋稅繳款書、
4樓房屋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在卷
可佐(見本院卷第17、39頁),且為兩造所不爭執,堪信為
實。原告主張因4樓房屋浴室滲漏水至3樓房屋浴室,使3樓
房屋受有損害一節,此據被告否認,並以前詞置辯,則原告
自應就3樓房屋滲漏水之原因係4樓房屋浴室漏水所致乙情,
負舉證責任,原告對此固提出修繕報價單及漏水照片為證(
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),然前開照片至多僅能證明3樓房屋
內浴室天花板有漏水及其修復之費用與方法,惟尚不足以證
明滲漏水實際原因為何;又兩造曾於113年8月14日偕同各自
委任之專業師傅至4樓浴室及浴室地板檢測漏水,並無發現
任何滲漏等情,業經兩造書狀陳明在卷(見本院卷第77、98
頁),亦難認3樓房屋浴室漏水係由4樓房屋浴室之問題所造
成;再者,本院囑託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
,該會於114年5月21日來函表示迄未接獲原告繳納鑑定費用
,致無法辦理後續鑑定作業等語(見本院卷第159頁),嗣
本院詢問原告未繳費之原因,原告表示鑑定費用過高,不合
乎比例原則無法接受等語(本院卷第161至163頁),原告既
不願先行繳納鑑定所需費用,以致本院囑託之鑑定機關無法
鑑定3樓房屋浴室漏水之真正原因,且未再提出其他證據以
證明漏水之原因,確係被告維護4樓房屋不當而造成,自難
認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,已盡舉證之責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767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
求㈠被告應自行修繕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之6房屋浴室天
花板使其恢復原狀。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
利息,均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
之聲請亦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,經
審酌結果,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附此
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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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