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2年度,3658號
TCEV,112,中簡,3658,20250829,3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中簡字第3658號
原 告 黃鈺宸
訴訟代理人 蔡語蕎
被 告 楊添財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1年度附民字第147號)
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,及自民國111年2月9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,得假執行。
四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 
  事 實 及 理 由
壹、程序部分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
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
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原告起訴時原請求:被告應給付原
告新臺幣(下同)21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嗣原告於民國112
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
12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(本院卷第111頁)。經核原告係減縮
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與上揭規定相符,自應准許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  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108年間,指示訴外人洪浩倫阮采羚
別申請登記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(下稱板點公司
),對外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,並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
申辦兩金融帳戶後,由楊添財持兩金融帳戶向臺灣萬事達
流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萬事達公司)、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
司(下稱睿聚公司)簽定金流代收付合約,俟取得國泰世華
商業銀行、第一商業銀行核發之虛擬帳戶後,提供予不詳之
詐欺集團成員使用,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社群軟
體及通訊軟體LINE,以投資BBK現金網之網站為由,使原告
陷於錯誤,於109年8月14日16時3分、同年月24日22時44分
,先後匯款3萬元及5萬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前揭國泰
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內,使原告總計受有12萬元之損害,
原告因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
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㈡原告願
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抗辯:伊是受老闆委任第三方代收平台,未詐騙原告,
錢也不在伊手上等語。
三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原告主張:被告於上揭
時間,以上揭方式故意不法詐騙原告,使原告陷於錯誤,受
有受有8萬元之損害等情,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號、第
490號刑事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
2744號、第2755號刑事判決、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3
8號刑事判決可資佐證。被告辯稱:伊未詐騙原告,錢沒有
在伊身上等語。惟被告於上揭刑事案件審理時,已為相同理
由之抗辯;然經刑事庭進一步調查審理後,認定被告所為之
上揭抗辯,與客觀事證不符,並無可採,被告犯罪事證明確
等事實,有上揭歷審刑事判決書可供參照,是被告所辯,顯
不足採。至於原告主張其所受損害之總額應為12萬元等語。
惟依前開刑事判決認定之結果,原告因被告之詐欺行為所受
損害之總額為8萬元,並非12萬元;此亦為原告所不爭執(
本院卷第187頁),是原告於所主張8萬元範圍內之損害賠償
請求,核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至原告逾此範圍之主張及請求
,則屬無據,不應准許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
,請求被告給付8萬元,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即111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
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至於原告逾此範圍之主張及
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
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就原告勝訴之部分,應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。至於原告敗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
麗,應併予駁回。
六、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
裁定移送前來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無庸繳納
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板點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