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臺中簡易庭(刑事),中秩字,114年度,160號
TCEM,114,中秩,160,202508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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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
114年度中秩字第160號
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
被移送人 陳光耀

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
國114年7月30日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40090862號移送書移送審
理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文
陳光耀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,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。
扣案之電擊棒壹支沒入。
  事實理由及證據
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
 ㈠時間:114年6月16日14時許。
 ㈡地點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段000號17樓之5住處。
 ㈢行為:無正當理由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電擊棒壹支。
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:
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、地為警當場查獲。
 ㈡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。
 ㈢電擊棒壹支扣案可證。
三、按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
之器械者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0,000元以下罰鍰,
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。次按,電氣警
棍(棒),屬於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所列器械,業經內政部
於113年7月8日以台內警字第11308725692號公告在案;而「
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」所列器械,不得製造、運輸、販賣
、攜帶或公然陳列,如有違反,依法處罰,亦經內政部於11
3年7月8日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,
以台內警字第11308725694號公告在案。經查,被移送人
前揭時、地攜帶電擊棒壹支,為被移送人於警訊時所自承,
並有扣案之電擊棒照片1張在卷可稽。而扣案之電擊棒,屬
於「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」所列電氣警棍(棒),有臺中市
警察局114年7月10日中市警行字第1140061718號函在卷可稽
,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稱主管機關公告查
禁之器械。被移送人既於前揭時、地,攜帶扣案之電擊棒,
其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定攜帶經主管
機關公告查禁器械之行為,應堪認定。爰審酌被移送人之動
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智識程度、行為所生之危險及損害、被移
送人於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,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



。  
四、扣案之電擊棒壹枝為查禁物,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1項第2款規定,宣告沒入。 
五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3條第1項第8款、第22 條第1項第2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家妤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
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:
八、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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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