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補字,114年度,212號
LTEV,114,羅補,212,2025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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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羅補字第212號
原 告 方逸珊
陳子瑄
上列原告與被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間請求國家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214,62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60元。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又本件原告共有方逸珊陳子瑄2人,請各自核算請求損害賠
償之金額後,分列訴之聲明(例如: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方逸珊○○
元」、「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子瑄○○元」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雨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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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